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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为了防止因意外事件引起抵押物灭失或贬值,从而引致贷款出现风险敞口,通常要求客户为抵押物(土地除外)办理保险。因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作为抵押贷款中的一种,长期以来,银行在办理该业务时也要求客户为抵押房产办理保险。对于贷款金额较大、风险较为集中的一般商业经营性贷款业务,这一要求是完全必要的。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零售业务,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面向广大的居民个人、客户群体庞大而分散,二是单笔贷款额度较小,贷款风险比较分散。就银行的这项业务而言,要求客户为抵押房产办理保险,虽然从形式上看,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贷款的安全系数,但同时也增加了办理手续的复杂性,加重了客户负担,因而,这一规定也一直受到客户的诟病。多数情况下,客户并不情愿这样做。
近一时期以来,一些商业银行已经不再强制要求客户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办理保险。交通银行更是自2006年3月份起,在全行范围内取消了强制要求客户必须为抵押房产购买保险的规定,允许客户自愿选择是否为抵押房产办理保险。这些举措受到了客户的欢迎,但在银行业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提出:银行不应该取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必须购买抵押房产保险的规定,甚至认为这样做是不顾风险的不当竞争行为。
银行到底应不应该取消这一规定?不要求客户强制保险是不足就是忽视了贷款风险?取消了这项规定,整体上对于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客观评价目前的抵押房产保险对于减少按揭贷款风险究竟有多大的价值;其次,还要把这一问题放到银行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全局去衡量。
从保险对于控制个人住房
按揭贷款风险的作用看
目前在我国,客户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购买的保险为“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这一险种是保险业专门针对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推出的。在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条款中所列的保险人负责赔付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抵押房产以及《商品房购/预销合同》中载明的附属于房产的装修和其他设施灭失或减值: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如果发生上述情况而借款人拒偿贷款,则银行有优先受偿保险人赔付款的权利。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如果被保险人 (借款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赔付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从而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人赔付银行贷款本金。
不可否认,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对于借款者个人及其财产和银行贷款安全都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无论站在客户还是银行的角度,这种保障作用还是比较有限的。
首先,该险种赔付责任范围所列情况均为小概率事件。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虚假按揭;二是借款人因经济原因导致还款能力出现问题;三是因房屋本身出现质量问题引起业主和开发商产生纠纷,借款人拒还银行贷款。但这三种情况均不在保险人的理赔责任范围内。而属于保险人赔付责任范围的情况,在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实践中真正实际发生并由此危及贷款安全的很少出现。
其次,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绝大部分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除强震、爆炸等烈性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外,即使出现属于赔付责任范围内的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如暴风、暴雨、雪灾等,也难以对房屋主体造成明显损害,因而对抵押物价值影响不大。
而一些易对抵押房屋造成重大损坏或者发生概率较高的事件,如地震以及因地基基础沉降、房屋设计缺陷、建筑材料或施工质量问题等导致房屋损坏、贬值、使用功能丧失等对贷款造成的风险,均被明确排除在保险人赔付责任范围之外。被保险人(借款人)因罹患疾病等原因而造成的无力还款等,也不在保险人理赔的责任范围之内。
这无疑降低了该保险对于抵押财产保值以及银行控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作用和价值。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实践看,抵押房产保险的意义或价值并不如表面上或形式上理解的那样大。这是部分商业银行在力、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不再强制要求客户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银行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全局看
银行是经营信用风险的金融机构,贷款作为银行信用的一种,100%的安全是不存在的。风险管理的日标是将风险控制在银行可以容忍、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由于单笔金额较小、借款人分散,因而,一般而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比较分散,即使个别贷款出现风险,也不会对业务总体构成明显影响。国内外银行的长期业务实践也证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不良比率远低于银行其他绝大部分贷款业务,总体上质量是好的。这也是商业银行对于这项业务格外青睐的主要原因之一。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实践看,真正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导致按揭贷款出现风险的情况很少,即使出现了个别的小概率事件,由此产生的风险成本从目前来看,银行是可以承受的,对银行总体业务发展和经营的影响比较小。
而另一方面,取消这一强制规定,一可以简化贷款手续,二可以减轻客户负担,以客户贷款50万元、期限20年为例,如果客户选择一次性缴纳方式,则共要交纳保险费7025元。由此可见,这笔费用还是相当可观的。取消强制保险、由客户自愿选择,对客户是绝对的利好,对银行则有利于促进业务的发展。两相对比,利弊得失应该是比较清楚的。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银行完全可以在全面权衡利弊得失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是否要求客户为抵押房产办理保险。取消这—强制性规定,也只不过是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经营策略的一种正常调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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