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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以来,车险市场的价格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伴随着代理手续费的疯长,各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量,一方面寄希望于用较高的代理费用从车险代理商那里获得更多的客源,而这笔高额手续费是通过不断提高保费来摊付的;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必须不断降低价格,才不至于在近乎疯狂的价格战中落败。佣金战与价格战把车险市场搞的一片混乱,乱承保、难理赔等现象时有发生,且赔付率也在不断攀升。近年来我国车险市场上的赔付率一般都在60%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80%,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车险业务收支平衡的临界点48%。由于车险业务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75 %左右,车险业务的连年亏损使得整个非寿险行业都笼罩在一片愁云惨雾之中。
费率的市场化不是费率的自由化,应顺应价值规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制定费率并由有关部门监督执行,而绝不能任由保险公司在市场均衡价格上或高或低自行制定费率。因此,制定基准费率并出台相关政策来引导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费率市场化过程中所急需的。如果任由费率如此“自由”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到整个车险市场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自保监会出台车险“限折令”后,对车险市场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疯狂的价格战似乎有所缓解,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不容乐观。“限折令”的出台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车险业务亏损。
按照保险费率制定的一般原则,保险费率是由纯保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纯保费是基于保险公司运营风险损失概率制定的,是保险产品进行定价的基础;附加保费是基于保险公司日常营业支出制定的,包括代理手续费用、业务支出等。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纯保费又被称为危险保费,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成本,是依据大量数据计算出来的,是保险公司经营时通常不可避免的损失支出,因此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而附加费用则会因各个公司经营方式以及经营效率、品牌、服务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差异性较大。
保险公司间良性的价格竞争应是在保持公司运营风险成本之上,在附加保费范围之内进行的竞争。目前,我国汽车保险的费率结构并没有按照保险经营的一般原理来确定保险费率,而是将相关营业费用统一计算在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中,风险成本的重要性没有能够充分体现出来,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缺乏风险成本的概念。过高的营业费用直接挤占了风险成本在整体保费中的比重,结果经营风险加大,偿付能力不足,这是导致车险业务亏损的最主要原因。
我国台湾地区法定的车险业务风险成本占标准保费的比例为65.5%,即这65.5%的保费是维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是不允许被随意占用的。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就被锁定在标准保费的34.5%范围之内。这样一来不仅限定了保险公司的降价底线,而且有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发展空间,有利于促使保险公司把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竞争的手段,同时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来缩减营运成本与费用支出。
现阶段国内各保险公司应重视并提高风险成本意识,同时,监管部门还应积极组织专门力量从事车险业务风险成本的测算工作,并出台相关政策将标准风险成本比率制度纳入体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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