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规港人可参与当地养老医保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昨日召开新年以来的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就去年底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公众进行详细解读。记者从中了解到,本次出台的‘规定’较前作出多项改动,并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在深工作的港人可按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该市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新规定作八项修改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新闻发言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袁建勇表示,2005年底,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后,深圳市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于2006年7月26日对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出现了和形势不符的情况;也有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以加强其操作性;还有部分条款已失去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深圳市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
据介绍,此次《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细化了深圳市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二、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三、明确了工龄补助的对象和享受标准;四、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的具体标准;五、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六、对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七、取消了非户籍员工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的限制;八、对可能引起歧义的个别文字进行了技术性修改,以便于理解。
近万港人在深参保
袁建勇告诉记者,上述八项修改中,与港人密切相关的共有两条,首要的是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
据其介绍,早在2005年10月,劳动保障部就颁布实施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为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许可证》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深圳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二条规定,‘已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其次是取消了非户籍员工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袁建勇表示,这是本次出台的‘规定’中最有意义的一项改动。袁建勇称,过往在深工作的非深圳籍员工,如果在退休前若不能在深圳连续缴费满五年,就不能享受深圳市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的规定对所有的非深圳籍员工是不公平的。现在该‘规定’作出修改,不但在深的民工可享受参保‘门槛’的放宽,同时,由于在深工作的港人现在是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这样一来,相等于在深工作港人的参保‘门槛’也同时放宽。袁建勇透露,目前在深参保的港人将近一万名。
港人或享双重待遇
袁建勇还表示,本次出台的‘规定’,作出多项修改,其中如:工龄补助的对象和享受标准;对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等,直接涉及了参保人员,包括在深工作港人的利益,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有关人士,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更进一步的了解。
袁建勇在接受记者提问时特别表示,只要是在深工作的港人,无论其在香港是否享受香港方面的社会保障待遇,都可根据深圳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过港府方面是否有相关的‘限制’规定,由于不熟悉香港相关的法规规定,他不便作答,有需要的港人可自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