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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产品开发  
  http://www.9fbank.com/(2007-1-24 14:42:45 )来源:中诚信托 作者:  
     
 
摘要:    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轨道。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
 
   
 

  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轨道。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尽管受个别信托公司违规问题的影响,政府对信托公司继续实行从严监管的政策,但是,信托公司在2005年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行业公信力和市场地位得到很大提高。根据今年上半年完成年报信息披露的48家信托公司数据显示,2005年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957亿元,利润总额17.15亿元;全行业实现净利润12.64亿元,人均净利润34.27万元;2005年新增信托项目1642个,受托资产1137亿元;全年到期兑付信托项目1983个,涉及金额521亿元。此外,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等业务领域积极创新,在丰富金融投资品种,分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面对我国经济建设中巨大的投融资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社会理财需求,信托公司的功能和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加快研究和解决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一、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很广,但业务发展仍受限制,开发的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受托经营财产信托;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公益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与并购;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和企业债券承销;代理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及经济咨询业务;自有资金的投融资、担保;同业拆借等12项业务。但是,由于市场、政策以及信托公司等多方面的原因,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开发仍存在很大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信托产品中资金信托为主,财产管理类信托产品少。如2005年新增集合资金信托583个,而财产管理类信托仅增加了96个。

  第二,资金信托产品中以投融资服务为主,专家理财功能发挥不足。目前,信托公司主要按照资金使用方的需求来设计推出信托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信托“代人理财”宗旨。

  第三,信托资金运用以贷款为主,方式比较单一。其中2005年以贷款方式运用的信托产品数量和资金规模占到半数以上。

  第四,信托产品规模小、期限较短、流动性差。目前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产品一般不超过5亿元,大多数在1亿元左右。资金信托产品期限以1-3年为主,既加大了信托公司的运作难度,也不利于信托中长期融资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五,信托业务总体规模较小,信托报酬率低。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信托收入水平和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仍然偏低,信托业务难以单独支撑信托公司的生存发展。

  造成目前信托公司业务和产品发展现状的原因,除信托市场发育水平仍然较低,信托公司自身运作能力有待提高以外,更主要的则是外部监管政策不统一、配套法规体系不健全等带来的问题。如单一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信托产品无法有效流通;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不得异地开展业务、不得设分支机构等监管规定直接限制了信托业务的规模化发展。(信托法律网-提示)此外,信托财产登记、税收制度一直都未出台,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财产类信托业务的开展。特别是,银行、基金、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纷纷涉足信托领域,利用信托原理积极开展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而由于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尺度不统一,使信托公司业务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弱势。

  二、立足市场需求,加快信托业务和产品创新发展

  信托作为一项独特的财产转移和管理工具,在运作上极富灵活性且深具社会及经济优化功能。信托公司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不同,是依托信托特有的制度功能,提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服务的金融机构。从长远发展来看,信托公司业务和产品开发必须把信托原理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和创新,增强信托产品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第一,在投融资服务领域,以资产支持产品为重点,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目前证券公司开办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国内法律并没有规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只是一种“准真实出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等多种理财产品也无法实现资产的有效隔离。而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能够实现信托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并且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等业务中都得到了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从稳定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信托公司应该大力开发资产支持类的信托产品,满足市场投资需求。

  第二,在理财服务领域,突出产业特色,推动信托理财产品创新。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相比,信托公司的信托理财产品在实业投资领域具有专属优势,因此在进行信托理财产品开发设计时,必须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实现投资在实业、资本和货币三大市场领域的有效组合,为投资者提供具有特色的理财产品。
  第三,在财产管理领域,充分发挥信托优势,积极拓展业务。信托可以实现资产增值、风险规避、财产保全、财产转移、税收安排等多种功能,能够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财产管理需求。今后信托公司应积极在表决权信托、遗产信托、公益信托、股权激励等多个领域积极开拓市场。

  三、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的展业环境,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

  第一,尽快制定《信托业法》。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无论那一种主体作为受托人,在开展同类业务时,其受到的监督和应遵循的规则应是一致的。统一的监管才能够带来统一的市场。监管的不统一,使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从起步时就处于劣势,在同类业务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信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因此,在信托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信托这种特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制定《信托业法》,以对信托行业实行统一的管理,不仅使信托业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另外,在《信托业法》不能尽快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信托业的监管规则,在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业法》代替行政法规。

  第二,完善信托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碰到很多困难,除市场方面的问题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信托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托业务无法开展。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业务,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成为“镜中月、水中花”。税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托当事人的重复纳税,无法充分发挥信托的功能。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托公司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上,而忽略了可以发挥信托公司管理财产功能的财产信托,客观上也增大了信托公司的风险。因此,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信托财产登记、过户等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建立以信托受益人为纳税主体的税收制度。对于非交易性的财产转移或处分,应该免予征税。此外,对公益信托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在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政策的基础上,鼓励优秀信托公司优先发展。对于经营管理良好、运作规范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200份合同限制、异地开设分支机构及办理异地业务等方面逐步放开。鼓励信托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支持信托公司做大做强。对于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由经营较好的信托公司托管的做法。

  第四,逐步放开信托产品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深化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一方面,应尽快放开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限制,促进信托产品的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应加强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资源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第五,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信托是从英美法系国家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其双重所有权观念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相去甚远,如何正确理解《信托法》并使之得到有效运用,是每一个信托从业者都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成文立法,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通常需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信托法》实施已经近五年了(《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但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不利于信托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培育信托文化。没有成熟的消费者就没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在我国信托的土壤还不够肥沃,需要大力培养社会信托意识和信托文化。信托文化的培育,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使信托服务于社会,而且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信托的功能,适度把握信托的风险,适当的分配责任,形成笃守诚信为基本理念的环境氛围。

  当前,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和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信托公司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因此,我们需要用全新的视角来看待信托公司的发展,充分认识信托的独特价值,正确理解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之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信托的配套制度,将有助于信托公司开发出更加符合社会需要、满足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这也是分散金融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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