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近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市属及以下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该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所属关系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7年2月1日起到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