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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调整养老金政策 个人账户将由11%调为8%  
  http://www.9fbank.com/(2007-3-2 11:01:28 )来源:信报 作者:  
     
 
摘要:    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配套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通报。
 
   
 

  缴费基数 个人基数参与基础养老金计算

  缴费比例 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为8%

  计发办法 工作时间越长拿的养老金越多

  今年开始,本市基本养老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将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多缴费、多工作的人员退休以后会享受到多拿养老金的待遇。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配套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通报。

  改革内容

  个人缴费基数挂钩基础养老金

  众所周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以往满足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都是以其退休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领取计算,这个数是固定的。

  而按照新办法,个人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时间长短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挂上钩后,就有变化了。新的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数则是以退休人员退休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作为基数,参与计算。其中虽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样的,但是每个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不同的,缴得多所得就高,缴得少所得当然也就少。

  新规定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

  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拿得越多

  基本养老金计发与缴费年限关系更密切,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养老金越多。据了解,以基础养老金为例,老办法规定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符合按月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都是上年平均工资的20%,但是按照新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每满一年就发给1%,这样算来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拿得也就越多。

  工作时间越长养老金也就越多

  原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都是按1/120计发。新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是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例如,退休年龄56岁的计发月数是164,57岁的计发月数是158,70岁的计发月数是56。也就是说,退休年龄越大,计发月数就越小。

 

  配套举措

  基本养老险缴费下限上调

  根据新规,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规定了缴费下限逐步调整到位的过渡办法: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缴费下限调整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

  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下调

  新规定还统一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0%。

  为了解决上述人员的缴费困难,还设置了调整缴费基数的5年过渡办法。其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基数;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可以逐步过渡到位。2007年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2008年可以选择45%;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及以后可以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须每年公示缴纳信息

  新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市社保经办机构应该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缴费基数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上年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个人如果通过核对参保数据,发现与上年缴纳基数不一致的在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补缴。

  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大厅查询本人缴费记录。同时新规增加了将企业不依法参统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违法行为信息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规定。

  计发办法

  五年内按两种办法计发养老金

  根据新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为“新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为“中人”,目前本市约有200多万“中人”。“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

  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缴费,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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