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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农村金融体制还有很多问题和差距。差距表现在很多方面,既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的问题,但最根本的问题是农村金融服务不足。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
农村金融服务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目前,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很多方面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贷款条件苛刻,贷款品种设计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贷款额度、期限与农民生产消费实际脱节;农村资金外流问题突出。四大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通过系统上存、资金拆借、购买国债等方式将大量资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或非农领域,农村金融抑制问题较为突出;农村金融业务种类较少。农村支付结算环境不理想,金融深化程度不够;农业保险产品发展滞后。农业保险规模小、参保少、理赔难问题较为突出;民间借贷发展迅速,表明正规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
制度机制建设不到位是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深层原因
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在这一市场提供金融服务面临一系列特殊的制度性、机制性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是所有金融机构都会面临的,反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如果这些困难和问题能够得到解决,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存量资金就会有很大一部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便会在一定程度上迎刃而解。2005年末,全国县及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差高达30128亿元,存贷比仅为56.3%。如果资金得到充分运用,存贷比达到75%,将增加贷款12889.8亿元,占2005年末县及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33.2%,这表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潜力是巨大的。而如果这些制度性、机制性问题得不到解决,即使在农村设立再多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仍将继续存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主要是:
一是农村金融市场制度约束不到位。农村金融市场是弱质市场,其规模效益低于城市金融,因而盈利能力偏低。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势必引发农村资金外流,势必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形成“马太效应”。因此,要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支持,必须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约束,利用法律手段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矫正。
二是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到位。在信贷市场上,信贷供求双方能否顺利实现交易取决于供求双方的信息对称程度。较高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加大信贷交易成本,因此信息对称程度是决定市场规模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众多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对象数量巨大,地域高度分散,并且大多缺乏抵押品。这就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相对于城市金融市场更为突出。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信息还没有纳入征信系统,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花费庞大的信息费用搜集农户信息,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农村金融交易的巨大成本。农村金融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必然阻碍农村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
三是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机制转变不到位。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思想观念转变滞后,仍然沿袭“等客上门”的习惯做法,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危机感和客户至上的理念,缺乏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意识,工作安于现状,不能积极转换内部经营机制,不能大力加强市场营销、开拓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信贷投放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信贷管理重风险约束、轻市场开拓,降低了信贷人员市场营销的积极性。同时,农村金融需求具有地区差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实行标准化的统一的经营模式,这必然要求农村金融机构的基层机构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开展多样化经营。但是,目前部分地方省联社对基层社的管理过分集中,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层农村信用社的活力,不利于基层社加强金融创新,不利于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需求。
四是农村金融市场政策扶持不到位。农业是弱质产业,投入多、产出少、周期长,同时,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低。这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高、风险高、收益低,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难以实现高水平的均衡,农村金融市场“蛋糕”无法在市场规则下做大。因此,要扩大农村金融市场规模必须依赖外部力量的扶持,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农村金融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风险予以合理补偿。而目前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有限,大量支农贷款、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得不到贴息和补偿,致使农村金融供给意愿受到限制。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
农村金融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制度机制建设不到位的问题。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必须立足解决影响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这应当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
一是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制度约束和政策引导。应尽快出台金融支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依靠法律强制和政策引导推动建立农村信贷稳定增长机制。应规定设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当地。同时,应充分重视财政在激励需求和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出台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优惠等措施,不断扩大财政扶持对农村金融的覆盖面,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业和农村。凡是“三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较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业务准入优先等政策,以此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制度约束和政策引导,市场失灵的问题会得到较好矫正,金融资源外流趋势会得到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可以得到双向优化。
二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信用贷款。农户居住在固定区域,其个人信用信息沉淀在民间。充分挖掘这些信息有利于减少贷款的信息不对称性,促进增加信用贷款。针对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农户缺乏抵押品的现实,应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村信用社重视搜集农户信誉、道德品质等软信息,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从而注重依靠分析农户第一还款来源发放信用贷款。要积极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加强信用乡、信用村和信用户评定工作,为增加信用贷款创造条件。
三是农村金融机构要转换经营机制,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经营观念,增强“三农”服务意识,在加强贷款营销、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和降低贷款利率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改进农村金融服务;要逐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联户联保贷款等业务,扩大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创新授信和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制度,提高贷款效率;大力开展住房信贷、教育信贷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加大对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信贷支持。要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创新开发新业务、新产品,逐步推广银行卡、商业汇票、理财、投资咨询等业务,满足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要改进和创新结算渠道,加快电子化建设,更大范围地推广“金卡”工程和汇兑结算网络。同时,要逐步完善省联社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体制。
四是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宣传和推动力度,积极发展农村人身保险等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要在发展政策性保险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商业保险、合作互助保险,引进发展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五是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监管。要积极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民间金融组织,要规范准入标准,提高机构质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积极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
六是积极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地方政府应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资金向农村聚集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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