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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疾险尴尬境地何处求解  
  http://www.9fbank.com/(2007-3-13 10:21:21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徐海慧  
     
 
摘要:    现在,返还型重疾险已经停售两个多月了。在新的监管环境下,消费者应如何投保重疾险?
 
   
 

  去年的这个时候,借着“3·15”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热潮,一场关于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讨论正开展得热闹非凡。多名投保人集体状告某知名保险公司要求退保的事件更将讨论推向高潮,并最终促使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规,从今年1月1日起叫停返还型重疾险产品的销售。

  现在,返还型重疾险已经停售两个多月了。在新的监管环境下,消费者应如何投保重疾险?那场轰轰烈烈地旨在推动重疾险回归保障功能的大讨论在新规施行后如愿实现初衷了吗?

  本篇将请来专家、业内人士和读者一起走近新规实施后的重疾险,看清新版重疾险的面貌。

  返还型“变脸”后仍热销

  1月1日之后,各家保险公司都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停止销售返还型重疾险,并陆续推出新版产品。经过一番比较,记者发现,各保险公司都不约而同地打了一个“擦边球”,在推出单独的消费型重疾险的同时,将返还型重疾险拆分组合,与寿险、养老险等主险捆绑销售,使其“变脸”为组合产品,规避了保监会的新规定,但实质上仍相当于原来的返还型产品,客户仍可有病理赔、无病返本。

  “1月1日之后我们公司就把重疾险和寿险捆绑在一起,和原来的返还型是一样的。不过,这样就符合保监会的要求了。”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这样对记者说,“单独购买的重疾险产品也同时推出了,但客户感兴趣的不多,大多数还是喜欢购买前者。”

  对于这一“擦边球”现象,日前保监会也给予了某种形式的认可。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明确表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有些消费者对于寿险的储蓄功能比较看好,保险公司推出了“组合型”套餐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与市场需求是相吻合的。不过陈文辉也强调,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明确告知消费者。

  “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迎合市场需求这本身无可厚非。”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消费者的保险理念普遍存在着一个误区,正常的、理性的保险理念是通过保险降低未来的风险、获得保障,而很多消费者却把保险当作投资理财的一种方式,青睐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事实上,保险就是纯粹的保障,理财目标应该通过专业的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来实现。

  另一位专家也向记者表示,改变返还型保险热销而消费型保险遭冷遇现象的关键,在于引导和培养消费者正确的保险理念,改变目前国人对于保险的畸形需求。实际上,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保险公司向市场推出的产品是经过精算师反复论证的,购买返还型保险的客户最后所拿回的钱就是自己原先投入的钱,而获得保障的成本却大大增加,消费型的保险却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消费者在投保前应该考虑清楚自己真正的需求到底是什么。

  畸形投保理念待转变

  在去年保监会出台相关法规叫停返还型重疾险之后,曾有人乐观地预言,中国重疾险产品将回归保障功能,而国内消费者习惯将健康险当作投资理财方式的时代也将从此终结。

  然而,目前的现实却清楚地告诉大家,不仅返还型重疾险以变脸的方式继续存在下去,而且其存在状况很好,消费型重疾险反倒被冷落一旁。重疾险产品并没有回归保障功能,消费者将保险视作投资理财方式的时代也仍在延续。

  那么,是什么造成了这一现象?究其原因,真的仅仅只是消费者畸形的保险理念在作祟、而保险公司一味迎合其非理性需求吗?

  记者采访了一位刚刚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寿险附加重疾险产品的投保人张先生。张先生今年30岁,在某合资企业任部门主管。

  “我买保险并不是为了投资理财。”张先生简单明了地对记者说。

  以他所买的这份保险为例,张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该组合产品缴费期30年,年缴保费5000元左右。“我从30岁缴保费到60岁,总共缴15万左右。若到80岁时没病没灾,就领回10万元。这相当于花5万元钱买今后几十年的一个心安。”张先生说,“要说投资理财的话,这笔钱就算存在银行里也多少拿点利息,不会是负收益。”

  既然投保目的不是为了投资理财,那为什么不买保障成本低的消费型产品,而仍选了成本高的返还型呢?记者表示不解。

  “买东西当然要挑合算的买,算一下就一目了然了。”张先生告诉记者,投保前他曾咨询过多家保险公司,有的保险公司只有组合打包的重疾险产品,并未推出单独销售的重疾险产品,他最终决定购买的这家有单独产品,但却令他望而却步。

  “消费型的保费根据年龄不同呈加速度地往上加,男性30岁时保费440元/年,40岁时1600多元/年,50岁时涨到4700多元/年,60岁时要9000多元/年,并且最多只保到65岁。”张先生给记者算了起来,“不仅如此,业务人员还介绍说,保险公司不保证每年都续保,保费缴一年保一年,每年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

  “买保险是为了买保障,而这个消费型的重疾险,保费越来越贵,而且等我年纪大了,患病机率增大的时候,却要面临不能续保、得不到保障的风险。”张先生说,“组合型的重疾险单项保费为770元/年,30年固定不变,可保到80岁。虽然是与寿险捆绑,每年要付2000多元主险的保费,但比较下来,还是买附加的重疾险更合算。”

  记者了解到,其他公司推出的可单独购买的重疾险产品也都与上述张先生介绍的保险公司相似,都是保费随年龄增加而增多,最多只保到65周岁,一年一保。换句话说,就算消费者具有理性的保险消费理念,在目前的市场上也买不到合适的消费型重疾险产品。

  重疾险尴尬境地何处求解

  “国外的消费型重疾险产品不是这样的。”某保险专家告诉记者。据该专家介绍,国外产品虽然也随着投保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费率,但只与投保人参保的起始年龄相关。若从30岁时开始投保,费率较低,而若从45岁时才开始投保,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增加,费率相对较高,但只要连续投保,费率就是固定的,以后不会再随着投保人年龄增加而改变。

  据了解,现代重大疾病保险的理念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南非。上世纪80年代,重疾险被引入东南亚,在马来西亚、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社保体系不太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中,重疾险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泛欢迎。

  重疾险创始人、南非著名医学专家Marius Barnard博士表示,不单在中国,重疾险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地发展的初期也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但逐步得到解决,并在当地保险市场占据了重要地位。他认为,重疾险的发展过程难免经历波折,这主要是因为该险种跨越了保险和医学两大领域,其复杂的医学知识往往也让保险营销员和购买者在理解产品时,极容易产生偏差;而在发生理赔时,购买者自己的理解和保险公司的说法又往往会出现很大的分歧,这一情况在发展中国家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Barnard博士建议,保险公司今后推出的重疾险新产品在设计上应价格更低,更容易理付,让更多的人购买并获得保障,才能大力发展保险业。“在诊断后赔付时,可按疾病的严重程度给付,如设一至五级的疾病理赔标准,一级不予赔付,二级按20%赔付,三级按30%至45%赔付,五级100%赔付,这不但可为客户在发现病症以及治疗期间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而且还可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郝演苏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国内市场上有很多新生代的保险公司,他们急欲扩大规模,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通过主险捆绑重疾险的方式,投保人的保障成本高,交的保费多,相应保险公司获得的保费收入就多,有助于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大。

  而在当前的竞争环境下,哪一家保险公司不这样做,就必然要承受比别家保险公司更多的成本。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份“私心”,有关监管部门不会不知晓。然而相关部门还是以某种形式默认了保险公司在主险上捆绑销售返还型重疾险这一“擦边球”的合法性。

  “政府对市场毕竟只是引导性的,不可能过于直接地干预市场。”一位资深保险专家这样向记者表示,“再说,年终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增加、保险公司总体规模实力的发展,这都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绩。”

  对于即使消费者具有理性保险消费理念,也难买到合适重疾险产品的问题,有关专家表示,虽然部分消费者已经具有正确的保险理念,但毕竟不是主流,大多数消费者的保险理念还有待引导、更新。对于保险公司重视短期利益、一味迎合消费者非理性需求,而不愿意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消费者正确保险理念的做法,该专家表示,要单个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份社会责任是很难的,也是很难做好的,这需要行业协会和行政部门能够从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的范围内进行协调、约束、规范和引导。

  实际上,不仅消费者的保险理念需要更新,保险业务员和代理人的素质也有待提高。“许多业务人员把销售保险看作是个人赚取高收入的一种方法,在和客户接触时,往往向客户推销可以给自己带来更多佣金的产品,而不是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为他们设计适合他们的保障计划。”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

  【事件回放】

  2006年初,关于重疾险的理赔纠纷进入人们的视野,由一篇网络文章《在中国千万不要买大病保险》引发的一场重疾险是否真的“保死不保生”的大讨论日渐热闹起来。

  2006年4月,6名重疾险投保人状告某知名保险公司要求撤销合同、全额退保的案件达成和解。不久之后,25名投保人再次状告该保险公司,集体要求退保。

  2006年8月,保监会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2006年9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售。

  2006年12月,中国保险业协会向各寿险与健康险公司下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对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制定统一标准,要求全行业使用统一定义,限制了重疾险相关除外责任的最大范围,且新重疾险中必须要包含六种发病率最高的“核心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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