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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股市大崩溃产生了对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强烈要求,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伦敦劳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开启了该险种的先河。20世纪80年代以来,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得到了证券界的青睐,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近年来,我国先后有多家上市公司被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年度案件数量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有所上升,这些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相应的索赔金额也在逐年上升。推动责任保险发展,特别是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发展,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转嫁上市公司管理责任风险,免除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完善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同时还可以保护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尤其是独立董事的权益,使其可以独立、有效地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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