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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召开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新闻通气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王宪章会长宣布保险行业于即日起开始使用统一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及《使用规范》,并于8月1日前完成对接工作。
保障范围必须包括
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据悉,在重疾险中,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重疾险业务量最大,因此,在此次工作中,根据成年人重疾险的特点,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保险行业协会重疾办董向兵博士表示,根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若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其余19种可以作为补充加以增加。
从国际经验来看,重疾险所保障的多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疾病有三至六种,这些疾病对重疾险产品的价格影响最大,因此,《使用规范》要求重疾险须包括6种主要疾病:(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售出的大多数重疾险产品包含这些疾病保障责任。
据了解,《使用规范》对重疾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对重疾险的相关除外责任进行了规范;并对重疾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提出规范性要求,必选的6种产品排列在前面,其他19种都按照拼音进行排序。
行业协会会长王宪章表示,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比较和选购重疾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自行积累重疾险的经验数据,着手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数据难题,促进健康保险产品自主创新。
我国是世界第四个制订
并使用行业统一重疾定义
王宪章表示,我国是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之后第四个制订并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的国家。
据了解,我国借鉴2006年4月由英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最新版《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引》的经验,对重疾险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进行规范。我国是继英国之后第二个对此进行规范的国家。
此前,随着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保险公司独自制定的重疾定义存在差异,客观上,给消费者比较和选购产品带来不便,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链接行业标准的25种重疾: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严重Ⅲ度烧伤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良性脑肿瘤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脑损伤
瘫痪
双目失明
多个肢体缺失
主动脉手术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双耳失聪
语言能力丧失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心脏瓣膜手术
深度昏迷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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