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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首例股票交易“堵单”案开庭审理。案件缘起于今年4月23日,当日是*ST方向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到下午涨停时,已经涨到3.82元。
当日上午,股民袁先生以3.47元单价买入了9000股。他的想法是投入资金参与股票停牌重组并在股票复牌之日获取收益,然而袁先生的如意算盘却落空了,他的股票遭银行圈存而未能在当日完成交易。一怒之下,袁先生最终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欧阳路证券营业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泰康路支行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50元。
案由
投资者账户资金遭“圈存”
今年4月23日,即*ST方向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上午9点33分,袁先生通过中银国际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了委托操作,以3.47元的单价买入了9000股。据袁先生了解到情况是,此类型的股票每日行情波动相对厉害,但由于该股票上市公司具有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概念特殊性,因此持股人有机会在股票的复牌之日获取收益。
但随后发生的事情让袁先生始料不及。在查询中,袁先生发现自己的资金账户遭圈存31311余元,却没有任何委托记录,这意味着这项委托没有成交。随后,袁先生试图寻求证券公司及银行的帮助,并要求解冻被圈存资金。
昨日袁先生称,证券公司曾表示该委托没有任何记录,而资金的圈存和解圈为中国银行负责,自己无权发出解圈指令,只有收到中国银行的书面通知或盖有公章的传真后才能发出解圈指令。与此同时,袁先生连续3次致电银行,后者给出的答复却是,银行无权擅自解冻该笔资金,只有在收到中银证券发出的解圈指令后方可操作。
“双方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通知,而我却被晾在了一边,”袁先生在庭审时说。
交涉未果,袁先生的资金仍处于冻结状态,直至当日证券交易即将结束时,证券公司告知袁先生,已将部分资金解冻。袁先生查询账户后得知,解冻时间为当日下午的2时55分02秒,资金是31000元,但仍剩下311.21元处于被冻结状态。
然而,就在解冻前的40分钟,*ST方向封住了涨停,价格为3.82元。袁先生计算,当日的实际损失和账面损失总计3150元。
“券商和银行根本就不重视客户利益,如果他们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我也不会到法院来起诉他们。”袁先生昨天表示,“对于*ST方向上市公司一旦重组产生的收益,此次诉讼并没有计算入内,但将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争议
焦点一:“不可抗拒”能否为证券公司免责
证券公司“堵单”未接受交易是否免责?庭审中,中银国际证券表示,原告的遭遇为通讯线路堵塞,属于“不可抗拒力”,但原告始终不认同对方的解释。
昨日,对于原告的诉讼,被告中银国际证券认可袁先生的委托记录,但并不承认有交易记录。被告辩称,因为公司日交易量巨大,通讯系统的服务器端口发生故障,造成线路“拥堵”,而这一情形因“无法预知”而属于“不可抗拒”的范畴。
“根据三方协议的说明,即袁先生、证券公司和银行间的‘银证通’服务关系上,通讯网络堵塞引发交易失效,为不可抗拒的因素,”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至于无法交易带来的损失和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应该由证券公司来承担。
“被告至今还在拿这个作为理由来推卸责任,”在袁先生看来,“不可抗拒”的一般理解应该是,遭遇非正常的外部因素,比如自然灾害、停电等,退一步说如果是通讯线路大面积瘫痪,导致多数顾客无法交易也可以理解。但这种违背客户意愿进行交易的,显然不能以“不可抗拒”来搪塞股民。
袁先生在庭上表示,委托是客观存在的,因为银行圈存的金额正好等于单价3.47元买入9000股股票再加上手续费。在技术管理,证券公司应完整及时地确保客户的交易数据,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保证所有客户进行正常交易行为,而我所遭遇的仅仅是个例,而无论交易是否成功,证券公司都应该将委托记录保存下来。
“现在看来,对方当时将‘不可抗拒’写进条款,现在又拿这个作为诉讼依据,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有失公允。”开庭结束后,在接受采访袁先生表示。
焦点二:银行在解除圈存资金上有无过错?
昨日,袁先生在庭上指责另一个被告中国银行非法冻结。据他陈述,三方当时签署协议时,有他的身份证以及账号,在他向银行反馈时,银行只需要认真核对就可以了,但银行和券商互相推委,致使我丧失了自由支配个人合法存款的权利。
而中国银行则表示很“委屈”。“在银行是否应该接触圈存资金上,需接受证券商的书面请求,才予以执行操作。在没有得到来自券商、合法又确定的指令前,银行“圈存资金”上既不存在违约责任,也没有侵权。”被告中国银行辩称
但袁先生认为,事发当日曾3次致电银行,但后者没有来得及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直到后来才解冻,但对我没有任何意义了,“他们的解冻是随意的”。而银行则认为,仅仅凭借电话告示无法立即作出“解圈”决定。
昨日,由于原被告双方在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法庭当庭调解并没有成功,两被告均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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