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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引入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性机构的批复
银市场[2007]8号
上海黄金交易所:
你所《关于引进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性机构参与市场交易的请示》(上金交发[200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所引进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性机构作为会员。
二、你所应尽快制定《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性机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性机构的会员资格标准及各项管理要求等规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你所应根据《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性机构提交的会员申请进行审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你所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引入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性机构的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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