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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得这种农村土地流转更为规范和便于管理,我主张实行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信托制度。而不是由农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直接将土地投入流转市场。由于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和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农民直接将土地投入流转市场不利于保护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于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利用。土地信托公司可以用原来管征地的人员,但不是代表国家征用土地,而是受信托人之托管理和经营土地,成为为农民服务的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交给土地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将土地投入流转市场。它既能避免单纯由国家征用土地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也能避免农民将土地自行投入流转造成难于管理的问题。同时必须加强政府对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 在这种土地信托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者将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宅基地,集中交给土地信托机构,由土地信托机构按照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土地投入流转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交易方式可以是收取土地租金,也可以是作价入股,作为农村集体或者农民的长期土地投资。这是一条合理的富民之路。 交给土地信托机构进行管理的土地主要是“经营性建设用地”,当然也可以包括一些“公益性建设用地”。因为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并不是所有的公益性建设用地都必须由国家征用,而是规定“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就为公益性建设项目使用农村土地留下空间。投资者则不仅可以使用“国有土地”,还可以直接使用“村民集体土地”,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或者按股权分红都是一样的,国家还有权利征收物业税。这就可以在不改变城乡两种不同土地制度的大前提下,解决城乡土地统一规划、推进小城镇建设、农民有序进城和保护农民利益等许多问题,使得我国城乡发展出现一个新的面貌。 那么国家怎么获得收益呢?目前利用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与农民争夺土地增值收益是不应当的。国家今后可以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物业税,获得合理税收,这是源源不断的税源。我们知道土地使用税和物业税是各国政府的主要税源之一,我国政府也不需要在土地问题上继续走“与农民争利”这条不该走的路。为此我们需要进行一次意义深远的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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