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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年70多岁的张五常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昨天,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和知名画家陈逸飞的妻儿对簿公堂。
张五常要求确认陈逸飞生前所作、但留有“张五常”之名的6幅油画所有权。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陈逸飞妻子宋美英、儿子陈天、陈凛的代理人则表示,所争画作目前不知去向,并对原告提出的“定作”一说存有疑义。
陈逸飞投资资金困难向张五常借款150万港币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法庭。现年70多岁的张五常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和其一起出现在原告席上的还有一名“翻译”,后者把张五常用广东话表达的意见直接翻译成普通话,间接替张五常作当庭陈述。
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上,原告张五常称,由于投资房地产致使资金紧张,陈逸飞向张五常提出借款要求,而后者借予对方150万港币。
1995年1月8日,原告和陈逸飞签订了一份合约,双方约定:“(一)陈逸飞现欠张五常油画6幅(加上以前所欠一幅,陈共欠7幅)。(二)以上7幅油画,每幅不能少于8.5英方尺。(三)油画以水乡或风景为主题,要有阳光(阳光加雾亦可),且必须是精品佳作。(四)若得张五常同意,陈逸飞可以其他题材之作品代替。(五)张五常有权不接受任何他不满意的作品,而要求陈逸飞提供其他作品作选择。(六)若陈逸飞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不出张五常满意的油画,张五常可以每幅油画30万港币的价值向陈逸飞收取现金。(七)全部7幅油画定于1995年12月31日交清。每交1幅,张五常或其代理人将收据交给陈。没收据不算。”
之后,陈逸飞再次向张五常借钱,于是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合约,作为1995年1月8日两人所签合约的补充,陈逸飞承认,增欠张五常油画3幅(与此前所欠合共10幅)。
此外,双方还在合约中约定,“所有条件与1995年1月8日的合约相同,唯增欠的3幅可于1996年3月30日之前交给张五常。
张五常签名定作油画陈逸飞去世画作未完成
按照张五常的说法,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继续创作。“1998年,我和妻子来到陈逸飞的画室,陈逸飞当面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我任意挑选,而选中的油画则归我所有。”张五常在诉状上称,从中选出了6幅未完成、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作为自己的油画而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
2001年,陈逸飞通知张五常,其选出的6幅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基本完成,请后者准备取画,但没有说明具体取画的时间。
然而,陈逸飞在2005年4月10日因病去世。张五常认为,自己在所挑选的6幅画作背面签字,并将油画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这些油画已经没有了所有权。
“我是这6幅油画的定作人,陈逸飞为承揽人,我们之间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张五常在诉状上表示,“陈逸飞应继续将油画完成并交付给自己,但因前者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因此承揽合同已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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