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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最大的突破是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了法律,同时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建立了若干制度和措施。其中包括要建立创业板股票交易市场,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与此呼应的是,在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近日举办的“资本市场与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研讨会上,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指出,为创新型国家战略服务,资本市场责无旁贷。尽快推出适应市场需要,符合中国国情的创业板,是资本市场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服务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无独有偶,深交所副总经理宋丽萍在 8月下旬于深圳举行的“2007资本中国年会”上透露,目前深交所正在全力以赴筹备创业板,创业板在深交所层面的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做好了。对于投资者来说,创业板似乎已变得近在咫尺。
1 另类市场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当然,获得高回报的可能也会大得多。从监管来看,各国或各地区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两者不会相互影响。而且由于它们内在的联系,反而会促进主板市场的进一步活跃。
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与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规模不同。创业板市场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与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相比,规模普遍偏小;二、控股主体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控股主体一般是民营企业或个人,而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大股东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三、对上市之前的盈利记录要求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盈利要求相对较低;四、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不同。创业板市场中大部分公司的所有人就是企业的经营者,而主板市场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有人和经营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目前国际上创业板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附属市场模式。创业板附属于主板市场,和主板市场拥有相同的交易系统,有的和主板市场有相同的监管标准和监察队伍。所不同的只是上市标准的差别。如中国香港的创业板和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的二板。这种模式的创业板和主板之间不存在转换关系;第二种是独立运作模式。和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有独立的交易管理系统和上市标准,完全是另外一个市场。我国拟采用这种模式。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模式的有美国的NASDAQ、日本的JAS-DAQ、我国台湾地区的场外证券市场(ROSE)等;第三种是新市场模式。在现有证券交易所内设立的一个独立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交易市场,上市标准低。上市公司除须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及会计、法律、券商顾问和经纪人保荐外,并无其他限制性标准。如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替代投资市场(AIM),加入AIM市场两年后若无大恙,即可申请在伦敦股票交易所挂牌。这种模式的创业板和主板之间是一种从低级到高级的提升关系。
2 监管难题
众所周知,创业板的运作理念在于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配合,强调“买者自负”和“由市场自行决定”。市场的规则及规定皆旨在鼓励上市发行人及保荐人,在履行本身职责事宜上自动遵守有关规定。为配合这种理念,创业板在监管上有如下主要特点(以香港创业板为例):
第一,要求较频繁并及时地披露较多资料。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必须详细列出其业务发展历程以及未来的业务计划,缺一不可。待上市后,创业板发行人须每半年就首两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进展与原定的业务计划作比较;除了一般的半年度账目及全年账目外,发行人还须编制季度报告;编备资料向外公布的期限也较短。为方便市场参与者索查有关资料,创业板设有独立网页,所有有关创业板各方面的资讯应有尽有,其中包括公司公告以及上市发行人的其他资料、成交价及市场统计数字等。
第二,创业板保荐人计划。由于保荐人在创业板公司的上市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因此,创业板保荐人须符合连串详尽的资格准则,并在其职责履行上承担清晰的责任。
与主板相比,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相应的规定,经香港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二是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上市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上市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
第三,公司治理。发行人从上市之时开始,即要建立稳健的公司治理基础,以助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奉行正当的业务手法。这些措施包括委任符合资格的会计师监察其财务及会计职能、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出任监察主任、委任两名独立董事以及设立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行人还须在上市后首两年内持续聘用一名保荐人,协助公司及其董事履行其上市职责,并就有关事宜提供意见。
第四,香港联交所的角色。在公司申请上市时,香港联交所会审阅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以确保其符合有关条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但联交所不会评核任何申请人的业务是否可为。同样,联交所也会审阅发行人上市后公开发布的任何公告,但对于发行人所披露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等问题,则最终仍是落在发行人及其董事身上。
此外,联交所会密切留意创业板证券的买卖情况,以及发行人和保荐人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情况。若发现有违创业板上市规则之处,联交所会严加处理;如有需要,更会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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