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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可谓是中国金融业“私人银行元年”。继中国银行在年初率先推出内地私人银行业务后,招商银行私人银行中心、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中心也于8月宣布开业。对信托公司来说,今年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政”)要求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无疑,“新政”将促使信托公司和“富人”一起生活,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会把满足高端客户的理财需求作为业务拓展的重点,可以预计,私人银行将成为信托公司下一步展业的新天地。
一、私人银行的基本概念
私人银行起源于16世纪的瑞士日内瓦。开始是专门服务于200万美元以上的超级富翁家族,后来逐步演变为向众多的高净资产客户提供更多产品和更多内容的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通俗地讲,它是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金融服务,是专门针对富人进行的一种私密性极强的服务。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投资理财产品,对客户投资企业进行全方位投融资服务,对富人及家人,孩子进行教育规划,移民计划,合理避税,信托计划的服务。有人这样描述私人银行的服务,“渗透到客户生活的每一阶段、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角落。”
二、信托公司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优势分析
在私人银行刚刚起步之际,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是信托公司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必须面对的课题。 信托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一是风险隔离。信托设立必然伴随着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从而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分开,从而避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追索,并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护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实现风险隔离。因此,当委托人或受托人遭受破产风险时,信托财产由于其独立性可以有效地隔离风险,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有很强的安全保障。
二是权益重构。信托制度打破了传统的财产权模式,信托设立后,原先统一的财产所有权就分化为受托人财产所有权和受益人财产受益权。因此,受托人可以对财产进行集中管理,从而实现资源优化整合,受益人则可以获得有效的收益。受托人的义务相应也就有了双重性。一方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对物的义务”,即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另一方面,受托人对受益人又负有“对人的义务”,即有忠实地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的义务。
三是第三方管理。受托人是独立而客观的存在,他严格地按照委托人的实际情况来帮他分析财务状况和需求,科学合理地为委托方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财投资方案。 正是由于信托这三个制度优势,使得信托成为高端客户首选财富工具。国外私人银行纷纷推出基于信托原理的财富管理产品和业务,而国内在高端客户财富管理方面才刚刚起步,利用信托这一理念进行财富管理的少之又少。与证券、保险、基金相比,信托公司理应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领跑者,不仅符合“新政”业务转型的要求,也实现了从融资平台到理财产品供应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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